【IT168 资讯】随着中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国内频频爆出各类专利侵权案件,尤以重视科技创新的IT为突出。近日,拟上市公司旋极信息因涉嫌侵犯发明专利权,遭朗科科技起诉并索赔6000万,同时向证券会要求停止其上市。正处于IPO关键当口的旋极信息是否能最终上市 ,该案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
缘起----旋极信息涉嫌专利侵权遭朗科起诉
2012年5月16日,国内知名企业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股票代码“300042”)的一纸公告,让即将上市的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旋极信息”,股票代码“300324”)即刻“停牌”,公告称”朗科科技5月15日正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旋极信息(被告一)、农业银行(被告二)、农业银行北海工业园支行(被告三),侵犯公司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发明专利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南宁中院已于15日受理此案。
5月21日,朗科科技在深圳香格里拉召开了对于旋极信息进行专利维权的新闻发布会。
会上朗科科技董事长成晓华表示:”21日,公司已正式向中国证券会办公厅信访办及创业板部递交实名书面举报材料。要求停止旋极信息上市发行,以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据了解,涉案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是由前任董事长邓国顺及现任董事长成晓华共同发明,且该专利至今仍合法有效,受法律严格保护。成晓华还向媒体表示,几个月前公司就在收集旋极信息的相关侵权证据,并依据旋极信息的招股说明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决定起诉旋极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判断。
过程----旋极信息极力否认侵权,法院“保全令”成空纸
对于朗科科技的诉讼侵权事件,旋极信息一律予以否认。25日,旋极信息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同时还声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裁定查封、扣押公司生产、销售ComyiKEY220产品的生产记录、购销协议、出库单、销售记录、收款票据、财务账册、财务报告等资料。由于本公司作为拟上市公司已经依据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将涉诉产品的相关资料在《招股说明书》中做了如实披露,并且已经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公司对上述情况出具了情况说明。因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查封、扣押上述资料。”
由旋极信息的公告,不难看出,关于侵权一事,旋极信息表示否认的同时,旋极信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江涛以个人名义承诺败诉兜底,而对于旋极信息公告中提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法律界专业人士称,这种认知明显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意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北海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广西北海市既是本案侵权行为地,也是本案被告三住所地,因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均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该等异议能否成立,取决于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的生效裁定。
据了解,案件受理后,当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提出了要扣押公司生产、销售ComyiKEY220产品的生产记录、购销协议、出库单、销售记录、收款票据、财务账册、财务报告等资料。但旋极信息则不配合执行。
法律界专业人士称,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被侵权企业提出诉讼请求后,国内法院有权要求涉嫌侵权的企业进行证据保全:销售、采购、盈利等财务数据,要求企业将上述材料提交给法院。但目前为止,很少有被诉企业愿意配合执行。因为这意味着法院掌握了大量材料之后,就可以根据这些原始数据做出准确的判决。目前在国内,法院开出的“证据保全令“得不到法律成面切实有限的执行,几乎成了一个普遍的现状。在国外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法院的“证据保全令”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敢于隐藏销售、采购、盈利等财务数据。一旦被法院查实,涉嫌侵权企业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刑事处罚。而在国内,由于缺乏足够细的法律条款和法律威慑力,导致侵权企业往往心存侥幸,对于法院的发出”保全令”几乎是熟视无睹。本次朗科诉旋极专利侵权一案, “证据保全令”能否得到旋极信息的配合执行,再次成为考验中国地方法院威信的试金石?
另外,旋极信息公告称:“经由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侵权诉讼涉及的资料进行核查认为,旋极信息的ComyiKEY220产品与朗科科技涉诉专利的权利要求存在差异,不构成对朗科科技涉诉专利的侵权。”
对于这点,法律界专业人士称:“因双方争议已进入诉讼程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旋极信息等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由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定。除人民法院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均无权对此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番外----旋极信息游走在法律法规的边沿,早有先例
旋极信息招股书传达的旋极形象是身披军工外衣,套高科技光环。而真实的情况如何呢?《国际金融报》记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尽管其一直强调“应用于军工领域的嵌入式系统测试业务”,但此业务量近年却呈直线下滑局势。11年上半年,旋极信息前五大客户当中只有销售额占比最小的“解放军某部”属于军工领域。
从招股书披露的信息来看,旋极信息的嵌入式系统测试业务涉及军用领域,使其“高新技术”显得更具说服力。然而,作为军用产品供应商的旋极信息,在贸易活动中不仅没有表现得比一般企业更加谨慎,反而常游走在法律边缘。
招股书显示,旋极信息曾在2008年、2009年先后与香港佳木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佳木”)签订软件出口合同,该公司控制人为时任旋极信息董事的魏宝坤。对此,招股书称,香港佳木2008年、2009年在取得北京力特尔有限公司、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采购订单后,但香港佳木并无生产能力,最后委托旋极信息向最终用户实施上述合同,合同内所售产品均为嵌入式系统测试软件。
由于采用网上传输方式的软件出口不用报关,因此旋极信息在招股书中一直强调此次交易为纯软件交易。但在招股书披露的交易清单中,记者却发现其中含有硬件交易(TC交换机、TC光端机)。对于普通货物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但根据招股书中的陈述,旋极信息显然并未办理相关手续。
即使是纯软件交易,旋极信息与香港佳木的交易依然藏有诸多瑕疵。国家《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中对于“网上传输方式”软件出口管理有明确规定:(一),通过网上传输的软件出口,软件出口企业收汇后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手续。(二)银行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有效性、软件出口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出具《软件出口已收汇证明》。而招股书中仅披露旋极信息在完成对香港佳木的销售并收回外汇时,将合同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其他内容则并未涉及。
旋极信息被起诉一案,再次突显中国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增强
对于此次朗科科技诉旋极信息的专利维权案件,其最终结果如何,尚不得知。但朗科科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值得肯定的,试想如果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得不到法律层面切实保护,谁还愿意搞创新、搞发明呢。
同时,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企业在经营和要发展过程中必须要依法办事。加强法律意识、知识产权观念、依法治企,防微杜渐,未雨绸缪。若只顾眼前利益、以身试法、甚至铤而走险的经营策略,必将为企业未来发展埋下祸根。
旋极信息本次折戟知识产权问题,诉讼的结果将影响巨大。毫无疑问,亦将给投资其股票的中小股民带来巨大的风险。因为其一旦败诉,其上市的主导业务几乎将彻底崩盘,股民乃至整个投资者的利益将遭到巨大损害。